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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8号

扎拉僧与曹都毕力格、斯琴格日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扎拉僧,曹都毕力格,斯琴格日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8号申请人扎拉僧,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曹都毕力格,男,1974年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女,1973年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曹都毕力格、斯琴格日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翁牛特旗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都毕力格、斯琴格日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翁牛特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款(账号分别为:yyyyy、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任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