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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05号

祝华甲与田青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祝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05号原告祝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生。被告田某某,女,汉族,1992年1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素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