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05号原告祝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生。被告田某某,女,汉族,1992年1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素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