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申2号申诉人(原审被告)雷志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8日。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雷碎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3日。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惠霞,女,汉族,生于1955年4月11日。申诉人雷志平与被申诉人雷碎成、刘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做出(2015)泾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雷志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志平申请再审称:(2015)泾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2015)泾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即未提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雷志平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军义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陈怀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郭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