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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民申2号

雷志平与雷碎成、刘会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志平,雷碎成,刘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申2号申诉人(原审被告)雷志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8日。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雷碎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3日。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惠霞,女,汉族,生于1955年4月11日。申诉人雷志平与被申诉人雷碎成、刘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做出(2015)泾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雷志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志平申请再审称:(2015)泾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2015)泾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即未提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雷志平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军义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陈怀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郭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