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魏寿庆,男,汉族。被执行人魏祖庆,男,汉族。
原告魏寿庆诉被告魏祖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1月7作出(2016)甘1222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魏祖庆向原告魏寿庆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本院作出的(2016)甘1222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魏寿庆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祖庆全额履行了执行标的1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1222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