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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执42号

原告魏寿庆诉被告魏祖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寿庆,魏祖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魏寿庆,男,汉族。被执行人魏祖庆,男,汉族。

原告魏寿庆诉被告魏祖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1月7作出(2016)甘1222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魏祖庆向原告魏寿庆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本院作出的(2016)甘1222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魏寿庆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祖庆全额履行了执行标的1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1222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