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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4580号

康大明与杨东、王德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3-26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康大明,杨东,王德彪,宁夏瑞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4580号原告康大明,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2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东,男,汉族,住固原市。被告王德彪,男,汉族,住固原市。被告宁夏瑞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宁夏贺兰县新区惠泽居11后楼**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汤铭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大明诉被告杨东、王德彪、宁夏瑞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康大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4元,由原告康大明负担。

审判员马小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德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