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4580号原告康大明,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2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东,男,汉族,住固原市。被告王德彪,男,汉族,住固原市。被告宁夏瑞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宁夏贺兰县新区惠泽居11后楼**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汤铭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大明诉被告杨东、王德彪、宁夏瑞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康大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4元,由原告康大明负担。
审判员马小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德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