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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975号

申请人黄义杰与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纠纷
当事人
黄义杰;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思执字第5975号 申请执行人黄义杰,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林后路。 法定代表人郭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414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仁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