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5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商业银行牟平支行,住所地,牟平区宁海大街87号。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海港物资开发公司,住所地牟平区通海路西桂工业公司楼内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港务局,所在地牟平区通海路北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牟经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港务局,烟台市牟平区海港物资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1614399.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