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9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某某,男,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抓获,于2015年1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土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4日被抓获,于2015年1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沙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抓获,于2015年2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克某某,男,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抓获,于2015年1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沙某某、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景锋、代理检察员刘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沙某某、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至1月23日,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沙某某、克某某和木某某(另案处理)在大连市西岗区桃园山庄小区等地采用撬窗入室方式实施入室盗窃犯罪共5起。其中被告人吉某某参与实施盗窃5起,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7660元;被告人土某某参与实施盗窃4起,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7660元;被告人沙某某参与实施盗窃2起,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390元;被告人克某某参与实施盗窃1起,赃款、物价值人民币962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返还。1.2015年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窃苹果4S手机一部、人民币500元。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2.2015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窃三星NOTE3手机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不予鉴定),LV旅行箱一个,男士爱马仕皮带一条及人民币6000元。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950元。3.2015年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沙某某、木某某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4瓣金刚菩提佛珠一串、5瓣金刚菩提手串一串、尼康D300数码相机一台、尼康105VR微距镜头一个、尼康70-200VR2.8变焦镜头一个、尼康14-24mm2.8变焦镜头一个、尼康恒定光圈1.8变焦镜头一个、料器珠子二盒、澳洲小野人摄影包一个(不予鉴定)、阿迪达斯运动服一件(不予鉴定)、宏诺服饰棉马甲一件(不予鉴定)、花笙记高帮男靴一双(不予鉴定)。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390元。4.同日4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沙某某、木某某进入被害人孙某家中,盗窃欧米茄手表一块、三星手机二部、数码照相机一部、翡翠玉镯三个、珍珠项链一条(以上物品均不予鉴定)。5.2015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克某某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窃苹果5S手机一部、三星M7106手机一部、三星I9300手机一部、飞科剃须刀一个及人民币5000元。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620元。被告人吉某某、克某某、土某某、沙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1月24日、2月11日在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沙某某、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沙某某、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窃苹果4S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0元。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2、2015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窃三星NOTE3手机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不予鉴定),LV旅行箱一个,男士爱马仕皮带一条、现金人民币6000元。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950元。3、2015年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沙某某、木某某(另案处理)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4瓣金刚菩提佛珠一串、5瓣金刚菩提手串一串、尼康D300数码相机一台、尼康105VR微距镜头一个、尼康70-200VR2.8变焦镜头一个、尼康14-24mm2.8变焦镜头一个、尼康恒定光圈1.8变焦镜头一个、料器珠子二盒、澳洲小野人摄影包一个(价值不予鉴定)、阿迪达斯运动服一件(价值不予鉴定)、宏诺服饰棉马甲一件(价值不予鉴定)、花笙记高帮男靴一双(价值不予鉴定)。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390元。4、2015年1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沙某某、木某某进入被害人孙某家中,盗窃欧米茄手表一块、三星手机二部、数码照相机一部、翡翠玉镯三个、珍珠项链一条(以上物品价值均不予鉴定)。5、2015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克某某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窃苹果5S手机一部、三星M7106手机一部、三星I9300手机一部、飞科剃须刀一个、现金人民币5000元。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620元。综上,被告人吉某某参与实施盗窃5起,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7660元;被告人土某某参与实施盗窃4起,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7660元;被告人沙某某参与实施盗窃2起,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390元;被告人克某某参与实施盗窃1起,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62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返还。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前科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光盘,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韩某某、顾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孙某、杨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沙某某、克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沙某某、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沙某某、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已返还,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退赔。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共同依法退赔被害人刘某某赃款人民币500元;共同依法退赔被害人李某某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8950元;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沙某某共同依法退赔被害人王某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4390元;被告人吉某某、土某某、克某某共同依法退赔被害人杨某某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铁铮
代理
审判员 张 烈
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于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