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471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邢宗富(曾用名:宋吾畅),男,汉族。
被执行人:丁力,男,汉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逢新,男,汉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宗富、丁力、王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按比例清偿,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1)齐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