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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字第471号

张军与邢宗富、丁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邢宗富,丁力,王逢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471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邢宗富(曾用名:宋吾畅),男,汉族。

被执行人:丁力,男,汉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逢新,男,汉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宗富、丁力、王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按比例清偿,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1)齐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