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曾宪明,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彪,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宪明与被执行人谭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彪已按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李昌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谭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