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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执字第00215号

曾宪明与谭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宪明,谭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曾宪明,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彪,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宪明与被执行人谭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彪已按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李昌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谭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