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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3执75-1号

XXX与何晓青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何晓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何晓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由被执行人何晓青承担5000元债务保证责任的的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XXX案件款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何晓青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晓青在银行的存款至5000元,若金额不足,继续冻结该账户,直至案件款付清为止,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张伟宁

代理

审判员  李军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