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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民初字第1009号

高仁军、高红英与刘建设、韩海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仁军,高红英,刘建设,韩海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高仁军,男,现年57岁,山西省翼城县。

原告:高红英,女,现年56岁,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刘建设,男,现年45岁,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韩海霞(又名韩海燕),女,现年47岁,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秦蜀路福利巷福利星城南1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丹,该公司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高仁军、高红英与被告刘建设、韩海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仁军、高红英以与被告刘建设、韩海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仁军、高红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仁军、高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高仁军、高红英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华

审 判 员  陈作明

人民陪审员  王素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