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财保字第6号
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
负责人:蔡海宇。
被
申请人:姜晔。
被
申请人:徐晓国。
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姜晔、徐晓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姜晔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天马大楼3号楼804室(所有权证号:382497)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姜晔名下的雪弗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C×××××)一辆;查封被申请人徐晓国名下东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C×××××)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姜晔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天马大楼3号楼804室(所有权证号:382497)的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姜晔名下的雪弗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C×××××)一辆;
三、查封被申请人徐晓国名下东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C×××××)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管纪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蒋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