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高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某婚纱摄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经营者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某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转普通程序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蔡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