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民二初字第716号

宋瑶丹诉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瑶丹,栾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716号原告宋瑶丹,女,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栾峰,男,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宋瑶丹诉被告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栾峰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刘成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