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2财保11号

张桂兰与司明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兰,司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1号原告张桂兰。被告司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与被告司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兰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1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某小区某室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司明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2、冻结原告张桂兰担保财产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