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79号
原告:吕学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重庆畅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郎昌其。
被告:广州奈梵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周许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鹏诉被告重庆畅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奈梵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学鹏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学鹏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婧
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
人民陪审员 李月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严卓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