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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79号

吕学鹏与重庆畅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奈梵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127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学鹏,重庆畅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奈梵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79号

原告:吕学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重庆畅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郎昌其。

被告:广州奈梵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周许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鹏诉被告重庆畅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奈梵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学鹏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学鹏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婧

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

人民陪审员  李月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严卓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