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68号申请执行人花春玲,女,1956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常二伟,男,1979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鹏,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6239号公证书,于2016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常二伟、王志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二伟、王志鹏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常二伟、王志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二伟、王志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席正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