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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5555号

李永强与马庭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强,马庭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5555号原告李永强,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马庭壮,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强诉被告马庭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原告李永强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赵亚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