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5555号原告李永强,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马庭壮,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强诉被告马庭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原告李永强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赵亚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