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指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张本强。申请执行人杨海军。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本强、杨海军与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仲字第2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因执行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位于荣成市,故将该案指定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3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仲字第247号裁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本强、杨海军与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文强
审 判 员 马树芳
代理
审判员 刘 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