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355号申请人薛芹,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晶珣,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薛芹与张晶珣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雨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芹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查,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雨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一案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长 孙 捷执行员 王圣军执行员 苏 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范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