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5348号

吴桂侠与方吉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桂侠,方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5348号

原告:吴桂侠,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方吉祥,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侠诉被告方吉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侠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桂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德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