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5348号
原告:吴桂侠,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方吉祥,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侠诉被告方吉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侠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桂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德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