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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1204号

高福全、郭志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福全,郭志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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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204号申���执行人高福全,男,1958年7月8日出生,住任丘市。被执行人郭志英,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住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志英所有的位于任丘市机械厂小区4栋1单元201室,由被执行人使用保管,不许买卖。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效。执行员  曹会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河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