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住某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蒋琴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袁愈鹏担任记录。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柳黎出庭支持公诉。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甲与其子张某乙因寻找女儿,与被告人钟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钟某某将张某甲、张某乙打伤,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钟某某赔偿了2被害人损失共计26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甲为寻找其离家未归的女儿,与被害人张某乙(系张某甲的儿子,未成年人)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寻找。看见与其女儿相熟的男子的摩托车停放在被告人钟某某经营的“兴旺陶瓷”店前,遂向钟某某索要摩托车主的电话号码,钟某某不愿意提供电话号码,张某甲出言骂钟某某,进而引发扭打。在冲突过程中,钟某某持瓷砖打中张某甲头部左侧,致张荣左额颞部头皮下血肿,另造成张某甲的鼻骨及鼻中隔骨骨折,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乙右额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刑事和解,钟某某赔偿了张某甲、张某乙经济损失26800元,张某甲谅解了钟某某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没有异议,且有1、病历资料、刑事和解材料、钟某某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王某某、闫某某、张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邵阳市儒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公诉机关对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经钟某某质证没有异议,认定为有效证据作为定案依据。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钟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过错,对钟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钟某某有持械伤人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钟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对钟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钟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蒋 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袁愈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