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57号
原告:白国齐,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
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年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丁显玉,男,现年约64岁,汉族。
被告:武华连,男,现年约5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国齐诉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显玉、武华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国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阜阳市颍东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保证金225000元,为此原告白国齐自愿用丰田牌皖K3A9**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白国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阜阳市颍东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保证金225000元;
二、查封车辆所有人为白国齐的丰田牌皖K3A9**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韩红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