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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2612号

朱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612号

原告:朱某。

被告: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宝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于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