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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3309号

池景彬与太原王公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池景彬,太原王公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3309号原告池景彬,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王公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西华门街。法定代表人韩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虎刚,男,该公司高管。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景彬与被告太原王公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池景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景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池景彬负担。

审判员 吉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贾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