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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非诉行执字第145号

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与如皋市林达线路金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如皋市林达线路金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非诉行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如皋市行政服务中心中A4F。法定代表人谢跃进,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被执行人如皋市林达线路金具有限公司,住如皋市城北街道阚庄村28组。法定代表人刘香。关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与如皋市林达线路金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18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费3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如皋市林达线路金具有限公司按照要求已暂时停工停产,到目前为止没有再生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