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912-1号原告陆艺,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建国,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芳,居民。被告刘胜儒,居民。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杜晓昱,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廷柱,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艺诉被告张秋芳、刘胜儒、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艺撤回对被告张秋芳、刘胜儒、姜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为228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855元,由原告陆艺负担。
审 判 长 袁 航
代理
审判员 金战磊
人民陪审员 边召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樊翠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