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3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金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水路。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城县金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83901.02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价值860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海
审判员 朱正东
审判员 方正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