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906号原告王晓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与平江道交口东南侧大安大厦A座401、501、603、604、6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光诉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光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晓光负担。
审判员 毛永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