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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法执字第2178-1号

申请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法执字第217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景亮,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陈立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开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1日恢复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四十一万零六百二十四元五角四分。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俊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