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甬空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9353-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民初字第009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市海曙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颂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褚一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