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财保2号申请人刘欣,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811252067,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街道卜奎大街天增小区30号楼1单元901室。被申请人姬鹏宇,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801110014,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街道南虹社区222组。
申请人刘欣与被申请人姬鹏宇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刘欣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姬鹏宇名下的宝马牌黑色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黑A5Y1**号)一辆,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判决后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姬鹏宇名下的宝马牌黑色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黑A5Y1**号)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徐刚提供担保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先锋家园小区4号楼02单元25层01号(房权证齐字第S2015347**号,建筑面积105.35平方米)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张义波
审判员 管珍玲
审判员 宋启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