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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财保2号

申请人刘欣与被申请人姬鹏宇诉前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欣,姬鹏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财保2号申请人刘欣,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811252067,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街道卜奎大街天增小区30号楼1单元901室。被申请人姬鹏宇,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801110014,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街道南虹社区222组。

申请人刘欣与被申请人姬鹏宇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刘欣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姬鹏宇名下的宝马牌黑色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黑A5Y1**号)一辆,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判决后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姬鹏宇名下的宝马牌黑色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黑A5Y1**号)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徐刚提供担保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先锋家园小区4号楼02单元25层01号(房权证齐字第S2015347**号,建筑面积105.35平方米)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张义波

审判员  管珍玲

审判员  宋启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