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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011号

魏柏林与丛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9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柏林,丛欢,宋丹,天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011号

原告:魏柏林,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农安县。

被告:丛欢,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农安县。

被告:宋丹,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天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魏柏林诉被告丛欢、宋丹、天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柏林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鹤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