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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商初字第169号

金昌亿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忠市远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5-17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昌亿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吴忠市远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商初字第169号原告金昌亿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世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仲喜,系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忠市远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路与利通北街交汇西北角B段**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塞上明珠东侧宁夏大众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商用楼1-4层。负责人安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亿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忠市远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金昌亿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昌亿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金昌亿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亿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2437.5元,由原告金昌亿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金昌亿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缴纳诉讼费8807元,应退还原告金昌亿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多缴纳的诉讼费3932元。

审判长宋丽娟

人民陪审员郝小玲

人民陪审员张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连瑞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