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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3671号

济源市联洋砼业有限公司与赵石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源市联洋砼业有限公司,赵石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671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联洋砼业有限公司,现住济阳路玉泉办事处南水屯村西.被执行人赵石强,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097号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但被执行人赵石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赵石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石强所有的门面房(房产证号:济源市房权证字第××号)。

二、被执行人赵石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赵石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凌青

审判员  刘庆九

审判员  任卫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