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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00861号

刘某某与XX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XX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008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XX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五环路东、张柏公路西(10)。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XX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武汉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385.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