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双立保字第4号申请人吉国强,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吉顺委*组。被申请人许正龙,男,47岁,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弘宬塑业小区。被申请人张晓平,女,44岁,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许正龙、张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正龙、张晓平位于双辽市辽西街弘宬塑业小区1号楼9单元4层401室(房权证:4-0043**,面积106.63平方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国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正龙��张晓平位于双辽市辽西街弘宬塑业小区1号楼9单元4层401室(房权证:4-0043**,面积106.63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申请人禁止办理抵押、买卖、转让、补证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的交易行为,如有银行贷款,不得损害银行利益。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海涛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代理
审判员 许明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岩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双立保字第4-1号申请人吉国���,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吉顺委七组。被申请人许正龙,男,47岁,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弘宬塑业小区。被申请人张晓平,女,44岁,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许正龙、张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正龙、张晓平住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国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吉国强位于双辽市辽西街吉兴委4组房屋(房权证:49**号,面积200.0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申请人禁止办理抵押、买卖、转让、补证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的交易行为,如有银���贷款,不得损害银行利益。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海涛
代理
审判员陈霞
代理
审判员许明阳
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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