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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双立保字第4号

吉国强对许正龙张晓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吉国强,许正龙,张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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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双立保字第4号申请人吉国强,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吉顺委*组。被申请人许正龙,男,47岁,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弘宬塑业小区。被申请人张晓平,女,44岁,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许正龙、张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正龙、张晓平位于双辽市辽西街弘宬塑业小区1号楼9单元4层401室(房权证:4-0043**,面积106.63平方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国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正龙��张晓平位于双辽市辽西街弘宬塑业小区1号楼9单元4层401室(房权证:4-0043**,面积106.63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申请人禁止办理抵押、买卖、转让、补证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的交易行为,如有银行贷款,不得损害银行利益。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海涛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代理

审判员  许明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岩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双立保字第4-1号申请人吉国���,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吉顺委七组。被申请人许正龙,男,47岁,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弘宬塑业小区。被申请人张晓平,女,44岁,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许正龙、张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正龙、张晓平住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国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吉国强位于双辽市辽西街吉兴委4组房屋(房权证:49**号,面积200.0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申请人禁止办理抵押、买卖、转让、补证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的交易行为,如有银���贷款,不得损害银行利益。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海涛

代理

审判员陈霞

代理

审判员许明阳

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