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2045-1号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对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宜义、李芳、张宜强、张益新、张庆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02045-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判决书正文中第四页第三行案件受理费“2500元”应为“5850元”。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永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