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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301号

赖升生与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升生,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赖升生,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卓东照。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3475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赖升生与被执行人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待处置变现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35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3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富荣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