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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2071号

李某与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牙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中国联通牙克石分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康永泽,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综合执法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康永泽,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的母亲于2011年5月10日去世,生前留有银行存款,因与被告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该遗产。

被告李某某当庭辩称,认可原告所诉,同意该遗产由原告继承。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系原告李某的父亲,原告的母亲郭某某于2011年5月10日去世,生前留有银行存款,分别为中国邮政储蓄牙克石支行账号为x1、账号为x2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故原告诉至法院,遂成本诉。原告李某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明,欲证明郭某某已经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本案原告及被告,郭某某的父母已经死亡。2、死亡注销证明,欲证明郭某某2011年5月10日死亡。3、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回执2份,欲证明被继承人郭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牙克石支行有存款(账号为x1、账号为x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有存款(账号为x3)。被告李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在中国邮政储蓄牙克石支行存款(账号为x1、账号为x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存款(账号为x3)为被继承人郭某某的遗产。被继承人郭某某2011年5月10日去世,从即日起继承开始。因郭某某生前未立遗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对郭某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郭某某父母已去世,本院确认郭某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李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庭审中明确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该遗产归原告李某所有。对此,系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涉诉遗产,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在中国邮政储蓄牙克石支行存款(账号为x1、账号为x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存款(账号为x3)归原告李某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福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