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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627号

董天祁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天祁,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陈跃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627号原告董天祁,女,200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理人董卫强,系原告董天祁父亲。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沈健。委托代理人陈亮,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跃敏,女,工作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天祁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第三人陈跃敏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诉讼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天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天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宜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