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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43号

宋长舒诉郭文龙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长舒,郭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43号原告宋长舒,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告郭文龙,男,199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法定代理人郭凤义,男,1964年4月14日,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舒与被告郭文龙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舒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长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宋长舒负担。

审判员  江新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