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43号原告宋长舒,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告郭文龙,男,199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法定代理人郭凤义,男,1964年4月14日,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舒与被告郭文龙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舒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长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宋长舒负担。
审判员 江新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