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开执字第00910号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
被执行人:顾某,男。
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顾某、辽宁某某木业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顾某、辽宁某某木业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畅
审判员 魏玉文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