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9715号原告成都市佳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35号。法定代表人梁月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娜,四川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峰,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燕,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佳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峰、周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雪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