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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9715号

成都市佳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峰、周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佳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峰,周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9715号原告成都市佳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35号。法定代表人梁月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娜,四川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峰,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燕,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佳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峰、周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雪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