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730号原告袁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谢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谢倩云 来源:百度搜索“”
袁某与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730号原告袁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谢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谢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