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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752-3号

马庆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庆敢,董业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752-3号申请执行人马庆敢,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董业坤,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峄民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业坤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