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赵XX,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号,农民。被告李XX,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号,农民。
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XX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九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