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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1309号

赵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赵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赵XX,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号,农民。被告李XX,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号,农民。

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XX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九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