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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特9号

申请人常大军、苗庆福关于确认2016甘平调字第1号调解协议的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常大军,苗庆福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9号申请人常大军,男,汉族。申请人苗庆福,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常大军、苗庆福关于确认2016甘平调字第1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春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于2016年1月7日经甘南县平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常大军承包苗庆春、苗丽艳14亩土地,此地申请人常大军转包给申请人苗庆福耕种五年,承包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

二、申请人苗庆福给付申请人常大军土地承包费29000.00元,此款于2016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