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9号申请人常大军,男,汉族。申请人苗庆福,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常大军、苗庆福关于确认2016甘平调字第1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春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于2016年1月7日经甘南县平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常大军承包苗庆春、苗丽艳14亩土地,此地申请人常大军转包给申请人苗庆福耕种五年,承包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
二、申请人苗庆福给付申请人常大军土地承包费29000.00元,此款于2016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